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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包裹处理条例

本着精诚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为保证客户及我司双方合理利益,我司制定下述异常包裹处理条例。

第一章 包裹丢失赔偿条例

  1. 赔偿条件

    如果包裹在我司操作处理过程中发生丢失,由我司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如果包裹在交给相应邮政机构、快递公司、快递代理或运输公司后、到达包裹收件人之前发件丢失,赔偿责任在于相应邮政机构、快递公司、快递代理或运输公司,我司将协助客户进行索赔,但不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客户在提出赔偿申请时,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并向我司提供包裹收件人未收到包裹的书面证明及包裹货值证明。

  2. 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为客户在我公司物流系统中录入的申报价值或该包裹所含产品实际价值(即客户所提供的有效购买凭证和发票等所显示的价值),二者以较低者为准。如非我司原因造成的包裹丢失,赔偿金额及赔偿期限以相应责任方的赔偿规定为准。

  3. 赔偿上限

    挂号件(Registered Air Mail,含香港挂号、深圳挂号、新加坡挂号等)单个包裹最大赔偿金额不超过320港币,国际快递件(含EMS、DHL、UPS、Fedex、TNT、空邮包裹、香港Speedpost等)单个包裹最大赔偿金额不超过100美元,国际专线(含英国专线、美国专线)单个包裹最大赔偿金额不超过300人民币。如客户包裹货值较高,需客户自购保险。

  4. 挂号件未上网

    如收件人在包裹发出30天后仍投诉未收到包裹并产生退款,由客户书面向我司提出赔偿申请,并提供退款证明及包裹货值证明。赔偿金额为客户在我公司物流系统中录入的申报价值或该包裹所含产品实际价值(即客户所提供的有效购买凭证和发票等所显示的价值),二者以较低者为准。

  5. 查询及赔偿时限

    挂号件的查询及赔偿申请需在交寄包裹后3个月内提出;国际专线(含英国专线、美国专线)、国际快递件(含EMS、DHL、UPS、Fedex、TNT、空邮包裹、香港Speedpost)的查询及赔偿申请需在交寄包裹后1个月内提出。应由我司作出赔偿且符合赔偿条件的,我司在接到查询及赔偿申请后1个月内作出赔偿;应由相应邮政机构、快递公司、快递代理、专线代理或运输公司作出赔偿且符合赔偿条件的,赔偿时间以相应邮政机构、快递公司、快递代理或运输公司的时效为准,我司协助客户沟通并提交所需投寄证明材料,但不保证查询及索赔结果。

第二章 包裹错发赔偿条例

  1. 赔偿条件

    如因我司操作原因造成包裹错发,包括未按客户要求更改正确地址、未按客户要求发出正确的包裹、未按客户要求扣留需要扣留的包裹,由我司承担赔偿责任。

  2. 赔偿金额

    我司将退还已收取的相关邮费、快递费及处理费,并承担退回包裹或向正确地址转发包裹所实际产生的平邮邮费,但不承担包裹内物品价值的赔偿或其它间接经济损失。

第三章 更改投寄地址或扣件

  1. 更改地址

    客户将包裹交接给我司后,如需要更改投寄地址,须在交寄当天21点之前书面通知我司操作中心进行更改。晚于该时间通知的,我司只可尝试更改(不保证100%更改成功) 挂号件或专线件地址,如更改成功,我司将收取10元/件的操作费。如产生其它额外费用的,由客户承担。

  2. 扣留包裹

    客户将包裹交接给我司后,如需要扣留不发,须在交寄当天21点之前通知我司操作中心进行扣件。我司将退还相应邮费及挂号费,但不退还处理费。晚于该时间通知的,我司只可尝试扣留(不保证100%扣件成功)挂号件、专线件或国际快递件,且须在我司将包裹交接给相应快递公司、快递代理、运输公司、香港邮政或其它承运机构之前通知我司操作人员进行扣件。如扣件成功,除处理费外不能退还外,挂号件的邮费、挂号费均不能退还,并收取10元/件的操作费。如产生其它额外费用的,由客户承担。

第四章 包裹退回及费用

  1. 普通空邮件及挂号空邮件如因投递不成功(如因地址不完整、地址错误、无人签收、海关退回等)造成的退件,我司将从香港进口进深圳退回客户,并向客户收取30元/公斤(最低5元/件)的退件费,以补偿我司进口的费用。如客户放弃退件,请在交寄时向我司作出声明,并在包裹背面左下角标记“△”,未作此标记视为客户同意在发生退件时支付相应退件费用。
  2. 从国外寄回的包裹(如因质量问题、寄错产品、退货等),由我司代收并进口,我司将收取30元/公斤(最低5元/件)的退件费,以补偿我司进口的费用。这种情况下,我司建议客户协调国外寄件人直接将包裹寄到大陆的地址,以节省从香港进口的费用及时间。
  3. 国际快递(含EMS、DHL、UPS、Fedex、TNT、空邮包裹、香港Speedpost等)及国际专线(含英国专线、美国专线等)如因投递不成功(包括地址错误、收件人拒收、收件人拒付关税、海关退回等等)造成退件,由客户承担全额费用。如因版权等问题产生罚款、销毁等额外费用,亦由客户全额承担。
  4. 如退回包裹经由香港中转的(包括但不限于:香港DHL、香港UPS、国际专线、香港邮政空邮包裹、香港邮政平邮包裹、香港邮政Speedpost等),由客户自行承担从香港进口的相关费用。
  5. 所退回包裹,我司将在系统中作登记,请客户在包裹管理->查看包裹->退回深圳中查看,并及时向我司索取退件。自登记之日起,我司负责为客户免费保管退件30天,逾期未认领的退件视为客户默认放弃,我司不再负保管责任。

第五章 免责条款

  1. 海关检查或扣留

    包裹通关时被海关打开包装检查,可能导致投寄延误、包裹丢失、包裹内物品(全部或部分)丢失或损坏,甚至因违反海关通关条例被海关查扣或销毁。我司不承担因此所产生损失的赔偿责任。敏感货渠道包裹(如外围EMS、UPS敏感货渠道、DHL敏感货渠道)在出境之前被海关查扣,我司赔偿标准为每公斤RMB40元。如客户在国际专线及香港邮政、中国邮政、新加坡邮政各类包裹中夹寄禁、限寄物品被海关查扣或销毁,我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 退件丢失或损坏

    我司会将收到的退件原样退回客户。由于退件退回过程不在我司可控范围之内,退件如有损坏或包裹内物品有丢失,我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 查询及索赔未果

    对于非我司原因造成的包裹丢失,我司将协助客户向相应责任方进行索赔并回馈索赔情况,但索赔进度及结果不在我司可控范围之内,我司对可能出现的处理延误或索赔未果不承担责任。客户提出的查询及其处理情况以我司系统查询管理中的数据为准。普通邮件(承运机构不提供包裹跟踪条码的包裹)不提供查询及索赔服务。

第六章 附则

  1. 本条例未定事宜,经补充修订后另行公布。
  2. 本条例自2009年08月01日起生效,最后一次修订日期为2011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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